开放运行

开放运行

当前位置: 首页-> 开放运行

云南省三七资源可持续利用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管理办法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25-09-1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云南省三七资源可持续利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规范开放课题的管理,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国中医药科技函〔2024〕249号)、《云南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云科规〔2023〕3号)以及《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云财规〔2021〕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验室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开放课题主要来源于云南省科学技术厅拨款、实验室依托单位配套资金、地方财政专项支持以及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赠等。开放课题纳入实验室统一预算管理,专款专用。

第三条 开放课题旨在吸引和资助国内外优秀科研人员围绕三七资源可持续利用领域的关键科学技术问题开展原创性研究,促进学术交流与合作,培养高层次科技人才,推动实验室高质量发展和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开放课题支持方向包括但不限于:

三七种质资源保护与创新:重点支持三七种质资源收集、保存、鉴定与评价,三七新品种选育与良种繁育,三七遗传多样性分析与功能基因挖掘等研究。

三七生态种植与可持续生产:重点支持三七生态种植模式、连作障碍治理、病虫害绿色防控、品质形成与调控、产地加工与质量控制等研究。

三七药效物质与作用机制:重点支持三七药效物质基础、作用机理、配伍规律、临床应用评价及产品开发等研究。

三七资源循环利用与产品开发:重点支持三七副产物高值化利用、活性成分提取分离、大健康产品研发及产业化关键技术等研究。

第四条开放课题管理遵循"公开公正、择优支持、注重创新、突出实效"的原则,实行分类管理、过程监督与绩效评价相结合的管理机制。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实验室负责开放课题的总体规划与组织实施。具体职责包括:

(一)制定和发布开放课题申报指南;

(二)组织项目申报、评审、立项和验收;

(三)拨付项目经费并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四)检查项目研究进展和经费使用情况,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问题;

(五)组织学术交流与成果推广活动。

第六条 实验室学术委员会负责开放课题的学术指导与咨询。具体职责包括:

(一)审议开放课题申报指南;

(二)参与项目立项评审和验收评估;

(三)对项目研究内容和学术水平提出咨询意见;

(四)指导实验室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七条 实验室设立开放课题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一)受理项目申请和形式审查;

(二)组织项目评审和验收;

(三)管理项目档案和研究成果;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表1、开放课题评审标准

评审指标

权重(%)

具体内容

学术创新性

30

研究思路新颖,具有原始创新性或理论方法创新,预期成果具有重要科学价值

研究可行性

25

研究目标明确,技术路线合理,实施方案可行,申请者及团队具备完成能力

应用前景

20

研究成果对三七产业发展具有潜在应用价值和经济效益,转化可行性高

团队实力

15

申请者及团队的研究基础、学术水平和科研条件能够保障项目顺利实施

经费合理性

10

经费预算合理,使用安排科学,符合相关资金管理办法要求

第三章项目申报与立项

第八条申请开放课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请人应为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等单位中具有博士学位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科研人员;

(二)申请人应具有从事相关研究工作的基础和条件,研究时间有保障;

(三)申请人同期只能申请1项开放课题,已承担开放课题但未结题者不得再次申请;

(四)申请项目内容符合开放课题支持方向,具有创新性和科学价值;

(五)申请人承诺遵守实验室相关管理制度和本办法规定。

第九条 开放课题申报每年组织一次,具体程序如下:

(一)实验室发布年度项目申报指南;

(二)申请人根据指南填写《云南省三七资源可持续利用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申请书》,申请书格式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模板填写;

(三)申请人所在单位对申请书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提交至实验室管理办公室。

第十条开放课题评审立项程序如下:

(一)管理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二)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送至少3名同行专家进行通讯评审;

(三)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根据通讯评审结果进行会议评审,提出立项建议;

(四)实验室主任根据学术委员会建议审核确定拟立项项目;

(五)拟立项项目名单在实验室网站公示7天;

(六)公示无异议后,正式发布立项通知。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立项:

(一)申请内容不符合开放课题支持方向;

(二)申请者不具备实施项目的研究能力和时间保障;

(三)申请材料不真实或不完整;

(四)研究内容涉及知识产权纠纷或学术不端行为。

第四章项目实施与过程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应在收到立项通知后30日内与实验室签订《云南省三七资源可持续利用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任务书》,明确研究内容、考核指标、经费预算和进度安排等。无故逾期未签订任务书者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三条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应每半年向实验室提交项目进展报告。实验室有权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研究内容、技术路线、考核指标、项目负责人、完成时间等重大事项变更时,项目负责人应提前3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经实验室审批同意后方可调整。

第十五条实验室对开放课题实行中期检查制度。项目执行期满一半时,由项目负责人照任务书要求提交按中期进展报告供实验室进行评估。中期检查结果作为后续经费拨付的依据。

第十六条 项目因客观原因需要延期的,项目负责人应提前3个月提出延期申请,说明理由及延期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经实验室批准后,方可延期。每个项目只能申请延期1次。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实验室有权终止项目,并视情况追回已拨经费:

(一)中期检查或年度评估不合格且无法改进;

(二)无正当理由未按计划开展研究工作;

(三)项目负责人离职、调离或因其他原因无法继续从事研究工作;

(四)项目经费使用严重违反规定;

(五)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和实验室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经费管理

第十八条开放课题经费分两次拨付:立项后首次拨付60%,中期检查合格后拨付剩余40%。对于评估结果为"优"的项目,实验室将在后续项目申报中给予优先支持。

第十九条开放课题经费使用范围包括:

(一)设备费: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二)业务费: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材料、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等费用;

(三)劳务费:支付给项目组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在校研究生、博士后和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费用,以及临时聘请咨询专家的费用4

第二十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任务书约定的经费预算和使用计划执行,确需调整的,应提前向实验室提出申请。设备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业务费和劳务费可按规定调剂使用。

第二十一条项目经费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经费使用接受实验室和依托单位的监督。项目结题后,项目负责人需编制项目决算表,由实验室审核备案。

表2、开放课题经费支出范围及比例规定

支出类别

具体内容

比例要求

设备费

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试制、升级改造和租赁费用

≤30%

业务费

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费

≥50%

劳务费

支付给无工资性收入的研究生、博士后、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费,以及专家咨询费

≤20%

间接费用

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管理费用和绩效支出(由实验室统一管理)

≤10%

第六章成果管理与转化

第二十二条(知识产权)开放课题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属按照《云南省科技成果转化条例》执行,原则上由实验室和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共同所有。

第二十三条 开放课题取得的学术论文、专著、标准等成果,应标注"云南省三七资源可持续利用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资助"(英文:Supported by Open Fund of Yunnan Key Laboratory for Sustainable Utilization of Panax notoginseng)和项目编号。未标注的成果不得作为项目验收和评估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鼓励和支持开放课题成果转化应用。项目研究成果转化推广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验室成果转化管理办法执行,成果完成人可享受不低于70%的成果转化收益。

第二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应按照《科学数据管理办法》和实验室数据管理规范,将项目产生的科学数据汇交至实验室数据平台,实现科学数据共享和可持续利用。

第七章项目验收与绩效评价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在3个月内向实验室提交验收申请材料,包括:

(一)项目验收申请书;

(二)项目总结报告;

(三)成果证明材料(论文、专利、软件著作权、新品种证书等);

(四)项目经费决算表。

第二十七条实验室组织专家通过会议评审或通讯评审等方式对项目进行验收。验收专家组由5-7名相关领域专家组成,其中实验室外专家不少于一半。

第二十八条项目验收以任务书约定的考核指标为依据,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验收结果通过实验室网站向社会公布,并作为项目负责人再次申请开放课题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定期对开放课题整体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价,评价内容包括项目完成质量、成果水平、人才培养效果、经费使用效益等。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实验室改进项目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三七资源可持续利用重点实验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及云南省相关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云南省三七资源可持续利用重点实验室

2025年9月12日



版权所有:云南省三七资源可持续利用重点实验室